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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
3.井道、层门和候梯厅检查及保养事项
4.底坑检查
5.整机功能检查
备注:该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的曳引式垂直升降电梯。其他类型电梯的维修保养,应按生产厂家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养项目表。 为确保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根据gb19592-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第2号和第3号修改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szjg10-2004《车用汽油清净剂》及szjg12-2004《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执行。 一、在前言倒数第一行前增加一个自然段: 本规范与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szjg10-2004的主要差异是: 1.对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订; 2.在检验规则中增加了组批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