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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收费透明度,保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注、财政部、教育部等部委于2002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我市所有公办、民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学校的收费,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 教育收费公示是指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查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一)实行“一费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应当公示的收费项目如下: 1.书杂费或学杂费,包括普通生书杂费或学杂费和借读生书杂费或学杂费(职业高中还应对一般专业和高消耗专业分类予以公示)。 2.住宿费。 3.其他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包括校服费、体检费、高一新生军训生活费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包括劳动课消耗材料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兴趣班培训费、高中节假日补课费、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学生饮奶费、小学午餐午托费。 5.高(职)中择校费。 6.学生自愿选择并由学校代为订购的书报、杂志等费用。 7.依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的收费。 8.借读生免收借读费的条件。 9.市、区物价局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幼儿园(托儿所)除公布保教费、伙食费、学习用品费、兴趣班培训费、体检费、假期留园管理费等代收费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贫困生的收费减免政策也应当公示。 (三)技工学校、大中专学校和高等院校(含成人高校)除公示学杂费、住宿费和实习实验费(此项为技工学校和成人学校收取)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之外,还要公布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和教育收费查询网址(http://www.gdpi.gov.cn)。 (四)民办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除公布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代收费也应当公示。 三、公示方式 (一)学校收费应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的内容、格式,按照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格式制作(见附件1),采用不锈钢、塑料、铝合金或其他能长期放置的材料,按照不小于1.2m×1.2m的规格制作。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学校委托银行收费的,除在校园内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当通过收费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属新生的,应在招生简章中列明学校收费的相关内容。 四、公示内容和格式监制 (一)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报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为方便各学校开展监制工作,其中市属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收费公示工作直接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区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委托各区物价分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