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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计量标准罐容积修正示值=计量标准罐容积示值[1+b1(t1-t2)+b2(t2-20)]; 柴油体膨胀系数b1=9×10-4(1/℃); 汽油体膨胀系数b1=12×10-4(1/℃); 体膨胀系数b2=50×10-6(1/℃); t1为油枪口油温; t2为计量标准罐油温。 二、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罐准确度应不低于0.05%,且应经过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不锈钢材质。使用的温度计最小分度应为0.2℃。检测时流速为正常加油时的流速。对示值误差的数据结果的处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数值修约的规定。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称监督检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计划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下称定期检验)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定期检验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已经国家、省、市监督检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列入本办法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出口商品的监督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发布深圳市监督检查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市质监部门委托,承担监督检查样品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检单位); 第八条 承检单位执行检验任务时应当遵循抽样和检验相分离的原则。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质量判定应当以被检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所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为依据。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所需的样品,由被检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对不便携带的样品,由被检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承检单位。 第二章 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 第十一条 市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抽查目录》)和《深圳市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定检目录》)。其中,《定检目录》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