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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0.冯煦初等30名代表(第69号议案)提出,信托业是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有关立法规范只有部门规章(信托法只是确立了信托法律关系,未针对信托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目前多数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不同,适用规则不尽相同,造成信托业的不公平竞争,建议尽快出台信托业法。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促进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信托公司稳健经营与风险防范,信托监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已制定了信托公司及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并于今年进行了修改。议案所提问题在修改办法中已有体现,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据信托法制定相关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1.陈君文等30名代表(第78号议案)提出,通村公路没有纳入公路法调整范围,缺乏稳定的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路政管理主体缺位、执法依据不足,路产路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建议修改公路法,将农村道路纳入调整范围。交通部认为,议案提出的具体立法要求,已在交通部有关规章和文件中得到体现,目前公路保护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交通部将在起草中充分考虑议案的建议,明确村道的法律地位、责任主体、管理手段、资金渠道;目前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仍处在探索、试点改革的初步阶段,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体制模式,待时机成熟再着手对公路法进行修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交通部意见,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公路保护条例解决议案要求,待条例实施取得经验再根据情况进一步研究修改法律。 42.童海保等34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邬露露等30名代表(第118号、第244号、第336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战略的推进,城市拆迁改造范围不断扩大,因利益冲突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现行法律制度在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等方面存在缺陷;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有必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法。罗蜀榕等30名代表、孙桂华等31名代表(第550号、第560号议案)提出,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存在执行标准过于含糊、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区别对待社会保障型住宅和商品房,补充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控等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拆迁及保护等原则,国务院即将据以修改相关条例,建议通过修改条例及制定有关细则解决议案所提问题。 43.徐景龙等31名代表、陈慧珠等30名代表、周晓光等30名代表、陈士能等30名代表、胡济荣等31名代表、吴江林等30名代表、丁海中等40名代表(第119号、第150号、第375号、第411号、第527号、第568号、第595号议案)提出,商会、行业协会作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自律性组织,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一部分重要的社会经济职能;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和商会存在着功能不全、公信力不高、立法缺位等问题,建议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其中第150号、第411号分别提供了八章五十八条和九章六十四条的法律草案文本。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商会或行业协会代表并维护商会或行业参与者的利益,在贯彻政府意图、协调行业发展、沟通市场信息、反映企业要求、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种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已有7000多家,确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但由于历史沿革、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现有的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情况差别较大,职能各不相同,立法难度较大,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够成熟。建议先由国务院及有关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条例或者管理办法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待取得经验后再制定专门法律。 44.徐景龙等31名代表、章联生等31名代表(第120号、第203号议案)提出,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着官办色彩浓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政府的监管、调控职能缺位,造成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混乱,市场功能发挥不足,建议制定社会中介组织法。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中介组织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由于各种中介组织在社会功能、运作方式、行业发展程度等方面差别较大,宜按服务性质、法律关系和发展成熟程度分别立法。对营利性中介组织,国家工商总局重点对经纪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将进一步制定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中介组织,一般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可以考虑在制定商会、行业协会法等相关立法时加以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