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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大力引进各类保险市场主体 (一)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培育本地专业保险法人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保险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和保险配套服务机构,积极发展理念先进、经营规范、资信状况优良的保险中介机构、研发机构,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市区域性保险中心城市建设。 (二)提供资金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总部新设立或迁入昆明的,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保险机构地区总部、保险配套服务机构总部等,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分三年均衡拨付。在昆新设、迁入总部和省级保险机构的,除工商、税务部门在为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一站式”服务外,还通过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配套服务机构的省、市分支机构落户昆明金融商务聚集区,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大力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 (三)积极稳妥推进多形式、多渠道的农村保险。 1.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建立适应我市特点的农村保险发展模式,进一步发挥保险在农业灾害防御和防疫体系中的作用。开展特色农业产业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粮食、蔬菜、水果、花卉苗木、禽类、生猪养殖等我市特色农业、林业产业的保险试点,不断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范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市农业支持体系。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巨灾补偿机制。针对地震、泥石流等强自然灾害,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切实整合支农资金,优化支农资金结构,对农户投保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对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对农业再保险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充分发挥保险运作的放大效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采取招标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探索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筹建区域性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开发适农保险产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易懂、理赔简便等适合农村地区销售的农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村地区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2.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拓宽农村保险业务,推行“政府主导推动、龙头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探索在全市开展以县(市)、区政府为主资助统保的农民房屋保险,探索以县(市)、区政府主导推动的进城务工人员责任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农业、林业部门支持的森林火灾保险、主产区水果保险等,拓宽农村保险服务范围,开办特色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和其他农村保险业务;积极探索保险保障与农村金融支持相结合的新途径。建立保险公司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机制,发展农民小额信贷保险,解决农民借贷难问题,鼓励农民自主创业;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村建设。积极支持保险公司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提供配套保险服务,不断拓展其他新农村建设保险。 3.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农民意外、健康、养老、教育等保险保障。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农业、林业、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在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推动农业保险、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支持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保险。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贯彻执行《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支持保险业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障业务。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将节育手术保险作为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方式,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促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支持保险机构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探索建立教育保贷机制,着重建立九年义务制教育之外的教育保贷机制,促进农村人口素质提高和就业转变。积极探索政府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农保险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