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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和体系的水平;以及 (二)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等缔约双方感兴趣的领域的技术合作计划。 二、缔约双方将就加强自愿性和强制性认证之间的联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加强这方面的交流,以便利市场准入,特别考虑诸如ISO9000、14000体系等国际标准 及风险分析。 三、缔约双方应致力于加强信息交换,尤其是那些不符合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同意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 二、在本章中,委员会将由以下人员主持协调: (一)中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司司长或其继任者; (二)智方:经济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或其继任者。 三、为便利交流并确保委员会职能的正常运作,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缔约双方将各自指定一名联络人。 四、委员会职能包括: (一)监督本章的执行和管理; (二)及时解决一缔约方提出的涉及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实施、执行等方面的任何问题; (三)在指定和改进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加强合作; (四)适当时,为加强缔约双方领土内的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评定机构的具体领域合作提供便利; (五)对于标准化、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领域内非官方、区域性和多边论坛活动的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六)采取缔约双方认为有助于执行TBT协定和促进双边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措施; (七)应一缔约方要求,就本章项下的任何问题进行磋商; (八)从TBT协定的相关发展来审议本章内容,并以此来制定对本章内容的修改建议; (九)适当时,向TBT委员会汇报本章的执行情况;以及 (十)就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合格评定程序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交换信息。 五、当缔约双方依照第四款第七项要求磋商时,如缔约双方同意,则该磋商构成第八十二条项下的磋商。 六、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要求,应当积极考虑另一缔约方提出的促进本章项下进一步合作的具体领域的建议。 七、除缔约双方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取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经协商同意,必要时设立临时工作组。 第七十条 信息交换 依照本章规定,应一缔约方要求所提供的全部信息或解释说明应在缔约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时限内以纸质或电子文本的形式提供。 第七十一条 定义 在本章中: (一)TBT协定指作为WTO协定一部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二)TBT协定附件一中的定义适用于本章的实施。 第九章 透明度 第七十二条 联络点 一、各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双方就本协定项下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二、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联络点应指明负责相关事项的办公室或官员,在必要时,应予以协助以便利与请求方进行沟通。 第七十三条 公布 一、各缔约方应当保证迅速公布本方与本协定项下任何事项相关的措施,或者以使另一缔约方的利益关系人和另一缔约方能够知晓的方式可以被获得。 二、在可能的程度内,在上述法律、法规、程序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实施前,各缔约方应给另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的利益关系人提供一段可向适当的主管机 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第七十四条 通知和信息提供 一、在可能的程度内,各缔约方应通知另一缔约方本方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或对另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合法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现行或拟议措施。 二、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应在可能的程度内,就另一缔约方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或对其在本协定项下的合法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现行或拟议措施立即提供信息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而不论另一缔约方以前是否被通知了此措施。 三、本条下任何通知或信息的提供,对此措施与本协定是否一致不产生影响。 四、当本条项下的信息已经通过向WTO适当通报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或在相关缔约方的官方的、公众的和可以免费登陆的网站上可以获得时,该信息可被视为已经提供。 第七十五条 行政程序 为了以一致、公平与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影响本协定项下事项的普遍适用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当保证,在具体案件中对另一缔约方的特定的人或货物适用第七十三条下措施的行政程序中: (一)只要可能,在程序开始时,依据国内程序,向另一缔约方直接受此程序影响的人提供合理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对此程序性质的描述、启动程序的法定机关的声明,和争议事项的概括描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