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本条第一款适用于任何贸易、工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交易会以及类似公共展出或展示,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以私售外国产品为目的的活动不在适用范围之 内。 第二十九条 定义 在本章中: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指进口货物的价格,包括运至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时的运费和保险费; 海关估价协议指作为《WTO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船上交货价格(FOB)指无论货物以何种运输方式在最终离运的口岸或地点的货物价格; 材料指用于生产或转变成另一货物所使用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或成分; 生产指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以及 生产者指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货物的人。 第五章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程序 第三十条 原产地证书 一、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在进口时应当提交附件四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由签证机构应出口商的书面申请签发,即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附件五所指的智利政府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必须以英文填具并署名,可涵括一项或多项同一批次进口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应当根据签证机构的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有关产品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并必须履行本章中的其他规定。 四、签证机构应当有权在货物出口前,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审核产品是否具有原产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本章其他规定。为此,签证机构应当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审查出口商账目或开展任何其它适当的检查。 五、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原产地证书应当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中国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在向智利海关提交时,应当不加盖“正本”字样;智利方面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在向中国海关提交时,应当仅有一份加盖“正本”字样。 六、缔约双方应当按照附件六的规定,在本协定签署后两年内实施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CVNSCO)。 第三十一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果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在进口到一缔约方境内时无法提供本协定规定的原产地证书,进口方海关可以视情况对该货物征收适用的普通关税或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进口之日起,在关税征收一年内或保证金收取三个月内,申请退还由于该货物未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而多付的关 税或保证金,但需提交: (一)关于货物符合原产资格的进口书面声明; (二)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 (三)进口方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例外情况 一、各缔约方应当对以下情况作出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的规定: (一)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但可以作出规定,进口发票中应当包括该货物符合原产条件的声明; (二)非商业进口货物价值不超过600 美元或以缔约方货币表示的同等金额的;或 (三)货物进口方作出对进口货物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规定的情形。如一缔约方决定采用此规定,该方应当通知出口方。 二、如果有理由认为该进口确属为规避第三十条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次或多次进口者,则上述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不予适用。 第三十三条 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第三款规定的文件,其用途在于证明原产地证书所涵括产品具有原产资格并满足本章其它要求,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出口商或供应商获得有关货物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其帐目或内部帐册; (二)用于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 (三)用于证明原料生产和加工的文件,但该文件需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使用; (四)证明所用原料原产资格的原产地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与进口相关的义务 一、各缔约方海关应当规定,进口商在申请优惠关税待遇时应当: (一)基于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在提交法律规定的进口文件中书面申报货物的原产资格; (二)在依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进口申报时,持有原产地证书; (三)应海关的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及 (四) 在其有理由确信申报所依据的原产地证书含有不准确信息时,立即更正申报并缴纳应付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