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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一对原产货物逐步消除海关关税。 三、如果一缔约方在本协定生效后和关税减让期截止前, 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海关关税税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暂定税率除外),则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后的关税税率。 四、应任一缔约方的要求,缔约双方应进行协商,考虑加速消除关税减让表中的进口海关关税。如缔约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加速消除某类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则经各缔约方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批准后,将取代根据关税减让表为该类货物确定的任何关税税率或分级类别。 第九条 行政费用和手续 一、各缔约方应该依照GATT 1994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其解释性注释的规定,确保所有的在进口或出口时征收的或者与进口或出口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手续费或者费用(除了进口海关关税、等同于国内税的收费或者其他符合GATT 1994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的国内费用,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将被限制在所提供的服务的大概成本范围内,并且不能被作为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措施或者出于财政目的考虑而对进口或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二、任一缔约方不得要求与另一缔约方任何货物的进口有关的领事交易,包括相关的手续费和费用。 三、各缔约方应该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者相当的基于计算机的通讯网络,相互提供目前其所征收的与进口或者出口有关的手续费和费用的清单。 第十条 地理标志 一、列入附件二(一)中的名称是中国的地理标志,属于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名称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以与TRIPS协定规定一致的方式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二、列入附件二(二)中的名称是智利的地理标志,属于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这些名称将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按照该国国内法律法规,以与TRIPS协定规定一致的方式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 第十一条 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别要求 一、各缔约方必须规定,任何启动程序要求海关中止放行被怀疑假冒商标的货物或者盗版的货物① ─────────────── ① 在本条中: (一)假冒商标的货物指包括包装在内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某一与该类货物已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其基本特征方面不能与上述商标区 别,并且因此根据进口缔约方的法律侵犯了所涉商标权人的权利的任何货物; (二)盗版的货物指在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持有者或者在产品生产缔约方内该权利持有者充分授权的人士同意而制造的复制品,以及直接或者间接由一个物品制造出的货物,如此种复制在进口缔约方和法律项下构成对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侵犯。 进入自由流通的知识产权持有者,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来使其确信,根据进口缔约方的法律规定,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该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已经受到侵害,并且提供充分的信息让受到怀疑的货物能够被海关合理地辨认。要求提供的充分信息不应不合理地妨碍对上述程序的援用。 二、各缔约方应该给予主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以及防止滥用权利的合理的保证金或者相当的担保的权力。上述保证金或者相当的担保不应不合理地妨碍对上述程序的援用。 三、当主管机关裁定货物系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时,该缔约方应给予主管机关权力,以应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要求向其告知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受到怀疑的货物的数量。 四、各缔约方应该规定允许主管机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而不需要来自某人或者某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正式申诉。上述措施应在有理由相信或者怀疑正在进口或者用于出口的货物系假冒商标或者盗版时采用。 五、本条规定的实施应不迟于本协定生效后两年。 第十二条 农业出口补贴 一、缔约双方以在多边范围内取消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为共同目标,应共同努力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达成一项关于取消并防止以任何形式重新引入上述补贴的协议。 二、任一缔约方都不得对出口至另一缔约方境内的任何农产品引入或者保持任何出口补贴。 第十三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应专门设立一个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委员会。 二、本委员会应就任一缔约方或者委员会的要求举行会议,考虑由本章、第四章或第五章所引起的任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