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 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 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司; (二) 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在涉密岗位工作及调离涉密岗位未满解密期的,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 第四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 调配工作中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办理的,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按程序重新办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配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和调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调配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调配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健康状况或伪造学历、经历等的人员,取消其调入或录用资格,已调入机关的予以辞退;不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绝办理钱物清退手续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录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对本章规定所涉及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四: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给合国防科工委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勤奋思考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的高素质的女干部、女党员队伍,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目标要求:以提高女干部、女党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锻炼,促进选拔配备,努力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实现“两个提升”,即:提升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比例达到80%以上,提升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5%至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