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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辞职后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十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由于机构变动或调出现工作单位,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种类分为任职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军岗津贴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科工人[2004]8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班子)的考核实行任期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十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晋职和降职的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十三)执行。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形式。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公务员法》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附件十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况,应予免职或降级。 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动,不执行国防科工委党组的决定,损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利益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负责任,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五)思想作风不正派,不讲原则,不深入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要求自己不严,个人主义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章 干部交流、后备干部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建立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全面提高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 轮岗。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内对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或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五条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到委属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地方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流任职。 (一)交流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在同一司局级、处级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国防科工委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交流采取以下承办程序: 1.司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和主管委领导后,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被交流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其行政关系、党的关系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