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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三)严格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十八)执行。 第四十六条 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把日常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帮助,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主管领导每年按工作分工,参加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按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建立群众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诫勉与回复制度: (一)凡反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或函询等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回复。 (二)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书面回复的,由本人在接到通知的1O日内写出回复材料。无故不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一般问题,应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要调整其工作;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个人回复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职务名称 1.国防科工委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国家航天局局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职务名称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职务任职前需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国防科工委司(厅)局各处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并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