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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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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3.委属中心处级干部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中心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中心党委。
  
  (3)委属中心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授权委属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请示:
  
  (一)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单位提拔的;
  
  (六)从非后备干部中提拔的。
  
  第二十条 党委、纪委、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按中组部、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包括换届选举):
  
  1.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单位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应将候选人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非连选连任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考察,在征求地方协管单位意见后(属中共中央管理的职务需呈报中共中央审批)行文批复;其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所在地方上级党委、工会批复,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
  
  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条件,由驻外机构提出建议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回国后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因工作需要对外特殊安排的外交职衔,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兼任其他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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