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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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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对机关公务员采取挂职锻炼的方法进行培养。
  
  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挂职锻炼人选计划,与挂职单位联系,确定挂职的岗位、职务、时间,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挂职锻炼的干部,在离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岗位后,职务不免,行政关系不转,享受机关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在机关所承担的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本人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交流可以单向进行,也可以双向进行;可以同职级进行,也可以高一个或低一个职级进行。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属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三十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都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制度。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十五)、《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附件十六)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后备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协助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学习、培训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任职培训是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
  
  (三)专业培训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习培训方式以在职、短期、国内培训为主,脱产、长期、国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专题研修、讲座、自学、学历教育以及业余培训等。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七)执行。
  
  (二)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脱产培训:由副职提任正职的,按照要求,应经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学习培训。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意抓好几个环节:保证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记好学习考勤、作好学习心得、开好交流讨论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除鼓励自学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确定必读和选读书目,要按书目内容,撰写学习体会或研究论文。自学情况要作为年终述职的内容之一,进行总结。党组(党委)要将学习情况列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习培训的管理。按照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连续记载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中,除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凡泄露人事机密者,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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