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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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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需经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及资格的同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科技工业宏观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全局观念,具有献身国防科技工业事业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具备岗位要求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
  
  第十一条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才能和专业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勇于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凝聚人心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勤奋敬业。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具有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的业务能力。其他领导人员要在分管业务方面具有一定权威,并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五)提任为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过,并担任下一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提任为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一)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要同本单位的性质、任务与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委属单位应注意使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不断提高,专业结构不断完善。
  
  (二)领导班子在年龄上要形成“五、四、三”(55岁左右、45岁左右、35岁左右)的梯次结构。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应控制在50岁以下;提任正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7号)精神,应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规模较大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四)执行。
  
  第四章 任免形式、程序
  
  第十五条 任免的基本形式有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任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选拔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五)和《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附件六)执行。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司局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听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委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处级干部由各司局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提出考察人选、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按所要求的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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