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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 3、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 4、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彻底分离,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启动车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前的安全检查 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1、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2、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过程的安全控制 1、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GB14193-1993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2、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3、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 4、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GB14193-1993 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后的安全检查 1、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第八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准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为做好液化石油气泄漏的预防工作,涉及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设备检修、安装、检测、打压时,管理单位和所属车间要作到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作好质量监督记录,追踪质量问题的处理,杜绝质量隐患; 2、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作好定期检测和分析;重点设备和关键部位要加大检测频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防范事态的发展和恶化; 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保证工艺操作的平稳,避免操作上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和超温超压的异常现象,保持设备良好稳定的安全工作状态; 4、严格控制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用火作业和机动车进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阻止和纠正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 5、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别,编制有针对性的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岗位职工要认真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充装站、关键岗位和专业维护抢险队伍必须配备下列常用的堵漏、抢险物资,并保持完好备用: 1、防静电劳保服装、防静电鞋、防静电胶管、隔热服、隔热手套; 2、空气呼吸器; 3、各种防爆工具(包括防爆灯具、防爆活扳手、F扳手、套把、橇杠、手锤等); 4、石棉布及铜质或棉、麻捆绑丝、绳; 5、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第一百五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管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岗位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工艺卡片、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时; 2、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等缺陷时;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或设备、管线、阀门、焊口开裂; 5、过量充装,造成物料液位超过容器的安全高度; 6、液位、温度、压力超出范围或控制措施失灵; 7、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发生火险; 9、其它危及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二节 应急报告与响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业救援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岗位人员发现泄漏事故后,要立即向班长报告,并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向企业生产调度报告。同时启动车间应急救援预案,按生产岗位泄漏事故处理预案的要求,进行生产处理工作,用蒸汽、消防水幕对泄漏点进行冷却掩护,降低扩散区的可燃气体浓度,使用防爆工具迅速切断有关的阀门、管线、设备,熄灭泄漏区及附近的明火,必要时,进行紧急停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