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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二条 蒸汽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六节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和变配电室、继电保护室等宜设置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第九十四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第九十五条 生产、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七节的规定。 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内的干粉型灭火器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或《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罐区及充装站、装卸台站四周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大于1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可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 第九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水喷淋可采用喷头、穿孔管或罐顶多齿堰式等淋水型式。固定式水炮的喷嘴应为直流-水雾喷嘴,距罐壁宜为15~40m。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当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采用水喷雾时,均宜设喷头保护;当采用水喷淋时,均宜设喷头、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等辅助保护。 第一百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用水量计算、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九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十一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第一百零三条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一百零四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大型储罐还应符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大型浮顶储罐安全设计、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50mm2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四、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一百零五条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地电阻应定期进行测试,发现不合格时,立即整改。 第一百零六条静电接地或静电连接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八章第三节和《防止静电事故通则》的要求。在储罐扶梯口处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