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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133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一百五十七条 企业调度台(调度抢险组织)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向应急救援总指挥紧急报告,并按指示启动厂级应急救援预案,在向总指挥报告的同时,向各专业组下达行动指令,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协调。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指挥到达现场后,车间现场指挥立即向总指挥报告灾情和初步控制情况,总指挥组织有关处室和车间制定抢险方案,向专业行动组下达行动指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度抢险组和安全环保组协助总指挥调动抢险救灾所需的人员、车辆、物资,提出生产处理和工程抢险安全方案,必要时请求公司外援。
  
  第一百六十条 安全防护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当时风向划定防爆区和指挥区,实行烟火管制和无线电通讯管制,严禁一切明火和静电火花产生,严格控制车辆和人员进入;
  
  2、检查救灾人员的着装、使用的工具是否达到防爆要求,呼吸器材的使用是否正确;
  
  3、在可能的扩散污染区域,检测和报告可燃气体浓度。根据爆炸极限测定情况和爆炸前的先兆迹象,及时向总指挥建议扩大危险区和扩散区,下达人员立即撤离和周边群众疏散的命令;
  
  4、保护事故现场,记录收集有关事故现象的物证和信息,以便于事后调查。
  
  第一百六十一条 治安保卫组到达事故现场后,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扩散区域和预测扩散区域周围的警戒,阻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检查进入泄漏区域消防车的防火帽佩戴情况,帮助其达到进入的安全条件;
  
  2、疏散附近操作区人员和居民区居民。疏散人员时,在重要地点配备引导人员,有秩序地从上风口撤离,确保撤离路线的安全性;
  
  3、疏通厂区道路,保证救灾车辆通行无阻;封闭影响范围内的厂外公路,通知外部车辆改道行驶。
  
  第一百六十二条 物资供应组负责将现场所需救灾物资迅速运抵现场;根据总指挥的命令,紧急外购和运输其它物资;并视情况安排运送救灾人员的生活物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医疗救护组成员要携带气防器具在防爆区外待命,随时准备配合生产人员处理问题,救治中毒受伤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污染防止组负责堵截、检测污染物,组织收集清净下水,防止向企业外扩散。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轻微泄漏的应急处理:
  
  1、发现罐、管线、阀门、法兰等出现液化烃轻微泄漏时,应立即进行堵漏。堵漏前要分析泄漏原因,仔细查看泄漏情况,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材料。必要时采取降温降压措施,防止引起泄漏扩大和灾害;
  
  2、容器内部有压力时,对容器和直连进出口管线、接口等第一道阀门及以内的部位,不得进行修理、焊接、紧固工作。特殊情况需带压作业时,必须由检维修单位、使用单位现场制定操作要点、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3、没有泄压、放空的贮罐,条件许可时,可迅速将物料倒走,如果安排汽车槽车或铁路槽车拉运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严格控制火花产生,同时要加强对作业环境的可燃气体检测;
  
  4、熄灭泄漏区和扩散区内的一切火源;切断与泄漏处理无关的一切电源;当可燃气已进入配电间时,应停止一切开关操作;
  
  5、事故现场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6、使用蒸汽胶管时要防止蒸汽流速过大产生静电或甩龙,造成二次灾害;
  
  7、现场堵漏时,要联系公安消防机构到现场监护或协助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生严重泄漏未着火时的应急处理:
  
  1.能切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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