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133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8、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由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9、在生产、储存区域进行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器)具。
  
  10、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无线通讯设施和其他非防爆电器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生产车间应认真执行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
  
  1、巡回检查分为值班领导组织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定期操作巡查。领导实行轮班制,每日应有一名领导负责做好当日的安全巡查工作。
  
  2、应定期组织技术、设备、安全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管路的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类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填入安全巡查记录中。
  
  3、岗位操作员,应每2小时对运转设备的温度、电流、声音、压力、液位、油位、油压与振动情况,以及与机器相关的系统设备和附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巡查结果如实填入操作记录表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球罐容器的脱水排凝制度,严禁操作人员在脱水、排凝期间脱离岗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装置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制定完善的生产处理方案以及安全监控方案,并得到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及车间,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积极作好预防性的检修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的管理
  
  1、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2、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根阀,根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3、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4、球罐底部出入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实现联锁;
  
  5、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石油气应引至火炬等密闭安全的地点排放;
  
  6、球罐切水应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切水罐应设置在球罐投影线以外;
  
  7、当环境温度高于30℃或储罐压力达到工作压力的80%,对无保温的露天储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机泵管理
  
  1、严格执行机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6、机泵的密封应采用无密封技术,避免密封损坏泄漏液化气;
  
  7、定期对备用机泵盘车,并做好机泵盘车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道管理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6、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7、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8、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9、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生产及检维修作业的通用安全防护要求:
  
  1、进入塔(容)器、设备、地下(半地下)地沟(槽)等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进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