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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及其厂房;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及其泵房;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超高压有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钢瓶(含实瓶和空瓶)、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门)的布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装置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不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与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照:甲B、乙A类装置储罐与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与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与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 第四十八条 非防火因素决定的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规定的设备间距,其中,管廊下或两侧,两塔之间最小净距为2.4m,塔类设备的外壁至管廊(或建筑物)的柱子最小净距为3.0m。道路、通道、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者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G20546.2-92)表3.2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在开停工、检修过程或在事故状态下,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第五十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其管道的敷设等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三节工艺管道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第五十二条 工艺管廊的下方不易布置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罐区内设置的机组及泵宜在控制室或装置、罐区外设置紧急停车设施或按钮。 第五十三条 可能超压的设备、液化烃储罐安全阀的设置;事故紧急排放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及装置内火炬的设置,必须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四节排放泄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装置内液化石油气塔器、罐区储罐的超压排放系统,应按排放压力等级分别并入相应等级的火炬排放系统,低压火炬排放管网应根据需要设置分液罐。 第五十五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应在其入口前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液化烃储罐上设置的安全阀宜设置为双安全阀,其入口前宜设截止阀,在正常运行时,截止阀为全开启状态。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第五十七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的耐火层及其部位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四章第五节耐火保护的相关规定。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是1.5h,选用防火涂料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在工艺条件和施工周期允许的条件情况下设备的框架、支架、管架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十八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渗漏至下层的措施。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转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皮带要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及罐区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可燃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 第六十条 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等储罐的扶梯口处,宜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