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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应按其腐蚀特性和相关选材导则,进行选材。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工艺、设备的防腐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装置、液化烃罐区时,应设置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大、中型企业应按《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23004-92)设置气防站、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等。小型企业可设立救护室,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材,并培养和建立义务气防抢险救护队伍。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第十八条 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及《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址应根据企业及相邻企业装置设施的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应考虑当地常年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布置在山区和丘陵地带,装置和罐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第二十一条 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雪灾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及重要的通信、输配电设施等地段和地区。 第二十二条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总平面布置中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高架火炬、厂区绿化的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工艺装置(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装卸站等机动车频繁出入的场所应本着人流物料分开避免交叉、利于消防疏散撤离原则,布置在远离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的厂区边缘及厂外,并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二十六条 厂区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大,散发烟尘、水(酸)雾和噪声的散发可燃气体(液体)的工艺装置、液化烃罐组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分析化验、休息室、控制室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 第二十七条 厂区出入口的数量、消防检修通道的宽度、消防道路的高度及距离、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回车场设置等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三节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厂内铁路、物料输送管线及污水管线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一章第四、五节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区域内地沟、明水沟在通向厂外(围墙)之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和集中收集回收设施,防止串入含油污水系统。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构)筑物 第三十条 厂房及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允许层数、允许建筑面积、功能区划分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3.2、3.3、3.6的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及建(构)筑物在满足工艺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