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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七条 企业的消防水的水源及消防的用水量应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七章第三节中(Ⅰ)消防水源和(Ⅱ)消防用水量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宜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其它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第七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二、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三、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四、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第八十条 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第八十一条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二、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三、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四、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五、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六、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八十二条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二、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 第八十三条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第八十四条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宜为30m。 第八十五条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二、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80mm;大于50m2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三、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第八十六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设置的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23条。 第八十七条 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八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3.27条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第九十条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消防水泵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的火灾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7.5.2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