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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液化烃装置内的电缆敷设宜采取电缆桥架的敷设方式,并应采用阻燃型电缆。如采取电缆沟的敷设方式,应采取全部充沙或隔断充沙的措施,并定期进行沉降检查和可燃气体检测,及时补充新砂,堵塞漏洞。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第六十二条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所选用的电机、开关、照明等各类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仪表电缆桥架的布置宜尽量远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如必须经过应进行耐火保护。 第三节 储运设施 第六十三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储罐的基础、防火堤、隔堤、液化烃及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及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当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第六十四条 液化烃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成组布置液化烃储罐应符合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5.3.3的规定。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六十五条 液化烃压力储罐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85。 第六十六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装置或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液位计宜采用双套液位计设置。液化烃储罐的罐体开口应最少化。 第六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采用的二次脱水设施,其压力容器的类别应与储罐的类别应相同,且要有必须的防冻措施。液化烃储罐开口接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不应低于2.0MPa,特殊安全需要时,应进一步提高压力等级。其垫片应采用金属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使用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外环的金属缠绕式垫片和高强度螺栓组合。 第六十八条 液化烃储罐,应在罐底部安装注水设施。 储罐工作压力低于消防车供水压力的,应设立双重隔离隔断阀的专用注水线及快速接头。储罐工作压力高于消防车供水压力的,注水线可设置在罐区机泵入口线上,采用固定密闭注水。 外接注水线应采用远程阀门控制。 第六十九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液化烃装卸车所使用的金属软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压力及密封情况检测,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更换。 第七十条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的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5.5.1条、第5.5.4条、第5.5.5条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应《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第七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设施的火炬系统、泵和压缩机、工艺及热力管道的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五章第六、七、八节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生产、储存、灌装、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采取露天或半露天设计。必须采用室内设计时,应采用防爆通风设施、无泄漏机泵设备及可燃气体报警设施。作业场所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最大允许浓度不应超过180mg/m3。 第七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温度、设计压力,应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当地气候温度条件而定。 第七十四条 储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要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要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第四节 消防设施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消防站的服务范围、消防站的位置、消防站车辆的配置数量、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和通讯系统等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配备,应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特性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