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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安监发[2008]133号
【颁布时间】 2008-10-07
【实施时间】 2008-10-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2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五章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液化石油气的装置、罐区,必须具有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岗位操作手册》、《生产工艺手册》、《生产工艺卡片》、《开停工方案》或者《操作规程》等,并按要求进行定期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因原料组分变化需要进行工艺流程动改或操作参数调整时,企业生产、技术等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班组或岗位。
  
  第一百零九条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 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液化石油气与瓦斯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新装置投产前,应对液化石油气及瓦斯装备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开工前应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试生产方案应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做好日常的密封及泄漏检查,预防泄漏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应急采取措施,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关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禁止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应为液化石油气装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仪。
  
  第一百一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装置区域,应在装置进出口和易发生泄漏挥发的位置,设立明显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和提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七条 含有硫化氢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在生产和储运过程中应严格按《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8]51号)组织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在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置换,经分析氧含量应小于1%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防火和巡回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转动设备、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技术档案。如实填写各岗位原始运行、流程动改作业等操作记录,并归纳存档。
  
  2、制定落实设备的年度技术检验和维修计划,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时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报检测检验申请计划,严禁设备带故障或超检验期使用。
  
  3、定期对静电接地、防雷设施、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和消气防等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测试,并将检查测试结果记录归档。
  
  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产区内的明火管理,严格禁止将火种带入生产区内。对维修、扩建、改造需要发生的动火,按动火规定进行分析、审批和监护,确保动火安全。
  
  5、做好对液化石油气渗漏的监控和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和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建立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
  
  第一百二十条 加强装置、罐区的封闭管理,控制移动危险源
  
  1、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时,须按规定办理入厂手续,并由本单位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2、进入生产区域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
  
  3、酒后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孩童或领小孩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管理。
  
  4、汽车罐车和运瓶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储存区域,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5、外来机动车辆,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并佩带合格的防火帽,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6、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进出检查登记表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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