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7]277号
【颁布时间】 2007-11-05
【实施时间】 2007-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等四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8.5新闻发布
  
  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领导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9、后期处置
  
  9.1总结评价
  
  (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2)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9.2调查报告
  
  城市供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政府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10.2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对在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0.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11.1组织领导机构框图(略)
  
  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1、总则
  
  1.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反应机制,切实增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能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是三亚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的基本程序和依据。三亚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组织和单位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
  
  1.3三亚市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坚持以下原则:
  
  1.3.1以人为本,专群结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物资储备工作纳入全市城镇和乡村建设及管理日常工作之中,实现群众自救与政府专业救援相结合,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妥善处置和应急救援水平。
  
  1.3.2依法规范,以防为主。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1.3.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1.3.4资源整合,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在物资储备、管理、运输、救援等方面实现平战的有机统一。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设立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指挥部,作为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受三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担任。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
  
  职责: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发生突发性重大、特大公共事件时,启动物资储备预案,并实施组织指挥和物资救急保障。
  
  2.2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预报,迅速做出应急决策,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物资保障。
  
  2.3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结束后,物资储备小组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3、预测和预警
  
  3.1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协调管理机构和各地政府为信息监测和报告主体,组织其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监测和上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渠道:全市开通统一报警电话,各下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直接接收事件发生地和各级专项协调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重要信息可直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