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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3市政府批准启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就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等内容进行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就各自职责进行部署,启动部门应急预案,并服从市煤电油运指挥部的调令。 4.2应急措施 4.2.1结合煤电油运紧急状态的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市煤电油运办按照上级指示分别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1)建立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民航机场、铁路运输、汽车运输、供电公司、供气公司、中石化海南三亚石油分公司等部门的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有关生产调度单位的联系畅通,明确与有关部门以及煤电油运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2)启动值班制度。保持主要工作人员联络畅通(如手机24小时开机),节假日编制值班表,紧急情况下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3)实行定期会商制度。应急启动时,原则上每周会商一次,沟通情况、研究措施。紧急情况下实行日会商。 (4)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市煤电油运办负责建立煤电油运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报告系统,跟踪紧急状态。要求煤电油运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整理汇总或分别向上级报告。原则上为周、旬报,特别紧急时为日报、专报。同时,建立简报反映工作进展,不定期提交阶段性综合分析报告。 (5)开展应急协调。根据市煤电油运指挥部指示,由市煤电油运办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6)指导有关企业加强需求预测、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运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动员需求方面顾全大局,服从市煤电油运办的分配安排。 4.3扩大应急 4.3.1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建议。市煤电油运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煤电油运应急调度建议,编制调度方案计划,若本市资源不能满足调度要求时,应向省政府提出应急调度请求,并按上级批准方案和授予的权限起草调度命令,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4.3.2根据煤电油运应急处理的需要,市煤电油运办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产原材料、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可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维护社会稳定。 (1)煤炭、电力、成品油等特别紧缺情况下,对部分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计划; (2)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运商品实行临时配置,组织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运力消耗量较大的企业紧急减产、停产; (3)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进行物价监督,组织物价执法检查。 4.4应急保障顺序 4.4.1紧急状态下,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原则保障顺序为: (一)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二)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保管)实验室等。 (三)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共服务企业。 (四)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五)城市交通、铁道、民航指挥调度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 (六)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七)季节性很强的农业(林、牧、渔)生产活动。 (八)全国性招生的重点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九)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如冶金、化工、水泥、有色等。 (十)非连续生产加工企业,如轻工、服装等。 (十一)娱乐、休闲、旅游、艺术等公共场所或企业。 (十二)其它涉及煤电油运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经济实体。 4.5应急履职原则 4.5.1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领导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按科长、副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企业按此类比执行。 4.6应急结束 4.6.1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市省煤电油运办对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向指挥部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提出终止建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善后事宜处理方案。 4.6.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经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