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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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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制定合理的文件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企业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3.5.9.3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具备所生产船舶应使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
  
  2)产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经过船检部门审查通过,应完整、正确、统一、有效;
  
  3)产品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统一;
  
  4)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各种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有效版本。企业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的管理。
  
  3.5.10质量检验管理
  
  3.5.10.1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及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贯彻实施。
  
  3.5.10.2应建立自检、互检与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零部件不装配,不合格的配套船用产品不装船的制度。严格执行不使用非船用材料、废旧材料和非船用配套产品建造船舶。不准擅自代用材料,若需代用,应经船检部门批准。
  
  3.5.10.3企业应结合承建船舶适用的规范和船舶建造工艺制定合理的船舶报检项目表,并报船检部门审批。凡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企业一般要在预检合格后再填写申请单通知验船师检验。企业应保存预检资料和验船师的检验资料。
  
  3.5.10.4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向有关船检部门提出申请,并向验船师、船东等出具有关文件资料(包括经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施工图、工艺文件、报验项目表、焊工人数及资质、外包项目质量协议书)。
  
  3.5.10.5企业应建立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所建造各类船舶的检验资料。
  
  3.5.11外包(外协)管理
  
  3.5.11.1对于船舶建造过程中的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外协)方的能力,制定合格承包(外协)商目录,并与选定的承包(外协)方签订质量控制协议。
  
  3.5.11.2承包(外协)方应具有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控制能力,能对承包(外协)项目的质量负责。
  
  3.5.11.3有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办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质量管理。
  
  3.5.11.4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对外包(外协)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
  
  3.5.12焊接材料控制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焊接材料的使用管理,制定焊接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其进货、保管、烘焙及领用要求,设置专门的存放场地。
  
  3.5.13设施设备管理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管理制度,定期维修和保养设施、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应保存维修保养技术资料。
  
  3.5.14文明生产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厂区内各车间、科室、库房等要清洁、明亮,工作条件应满足生产需要;
  
  2)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保养,应及时清除废料、回料、废弃物、油垢等;
  
  3)企业的各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库房等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
  
  4)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工艺装备等应按规定放置;
  
  5)在原材料、半成品、配套设备、各分段、总段等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应按作业规程操作,防止损伤所运输物品;
  
  6)各类操作工人应文明作业,不野蛮操作;
  
  7)车间内各种工件摆放整齐。
  
  3.5.15安全生产
  
  3.5.15.1各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一般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5)企业应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7)车间、船台、码头、库房等部位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有隔离和防护措施;
  
  9)企业应制定个人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10)企业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5.15.2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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