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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3.2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协议。 4.4人员 从事铝质船舶的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与其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相适应资格证书的各类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依照国家的法律与其所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4.1技术负责人 4.4.1.1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4.1.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4.1.3技术职称应提供相关证书,主管相关工作应提供相关证明。 4.4.2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4.4.2.1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副高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船体、轮机、电器专业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4.4.2.2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具备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船体、轮机、电器生产主管各一名(可以4.4.2.1规定的人员兼任)。 4.4.2.3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检验人员,船体、轮机、电气专业应具有指定质量检验员各1名。 4.4.3技术工人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技术工人: 1)持证TIG铝焊焊工6名(Ⅲ类企业3名)以上,其中至少有1名为板材3类焊工; 2)二类以上MIG铝焊焊工至少1名; 3)持证电器技工2名(Ⅲ类企业1名)以上; 4)轮机技工3名(Ⅲ类企业1名)以上,其中一名应是持证机械加工类; 5)有经验喷漆技工1名。 4.5管理 4.5.1质量保证机构 4.5.1.1Ⅰ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应建立与船舶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取得经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机构认可通过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在有效期之内。 4.5.1.2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与质量体系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机构,质量体系运转正常。 4.5.1.3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能在最高管理者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各项质量职能。 4.5.2质量主管领导 4.5.2.1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专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4.5.2.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4.5.2.3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4.5.3方针目标 4.5.3.1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并在企业内各相关职能部门或层次上制定可测量或能评价的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层层分解并贯彻落实。企业应对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持续适宜性定期进行评审。 4.5.3.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及与质量方针相一致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具有可考核性。 4.5.4质量管理文件 4.5.4.1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的程序文件(或管理制度)、相应的作业指导书、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4.5.4.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满足生产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配套的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建造船舶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4.5.5采购质量控制 4.5.5.1Ⅰ类和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建立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 b)企业如有外协件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c)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制定合格供应方名单; d)企业应制定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进厂检验制度。 4.5.5.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制定采购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及配套设备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4.5.5.3各类铝质船舶生产企业应保存原材料、外购件、配套件、外协件及配套设备供货原始质量凭证及入厂检验资料。 4.5.5.4对于来料加工建造各类铝质船舶的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