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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1.9.6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0t。 3.1.9.7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t。 3.1.9.8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t。 3.1.9.9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起吊作业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相应能力的分包方完成,但应签订分包协议书。也允许租用流动式起吊设备,但应签订租用协议书。 3.1.9.10无论是企业自备起吊、分包起吊还是租借起吊,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以上各款规定的相应起吊能力; 2)起吊设备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3)起重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 3.2生产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3.2.1船体加工设备 3.2.1.1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型钢弯曲机、剪板机、钢材预处理流水线、光电跟踪切割设备、数控切割设备、抛丸除锈设备、热处理设备、刨边机、船舶下水设备(船排或船坞);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数控焊接设备、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埋弧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2.1.2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校平机、压力机、空压机、折边机、气割设备、剪板机、热处理设备、刨边机、抛丸除锈设备;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体保护焊机、自动或半自动焊机、气焊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3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卷板机、压力机、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热处理设备;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4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船体加工设备: 1)船厂专用设备:折边机、刨边机、剪板机; 2)焊接设备:焊接用变压器、交直流焊机、气割设备、烘箱。 3)其它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2.1.5在以上要求中,若同类设备中已经采用了较先进设备的或者因采用了较先进的施工工艺而可以替代某类设备的,视为具有同类设备;若该类设备的加工工序已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应有委托协议)加工的,视为具有该类设备。 3.2.2机加工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包括数量、规格)的机加工设备: 1)钻床; 2)车床、刨床、弯管机(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铣床、镗床、磨床(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2.3涂装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生产需求的以下金属防腐涂装设备。 1)压力喷砂机; 2)除锈打磨机; 3)压力喷涂机。 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对以上设备可以采用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3.3计量检测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3.3.1计量器具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计量器具: 1)焊角规;线锤;卷尺、直尺、粉线团、角尺、塞尺;压力表;水平尺、水平管;秒表; 2)游标卡尺、深度尺、千分尺、百分表(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转速表、万用表、兆欧表、点温计、气缸测压表、测温表(二级各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可外协)。 3.3.2检测设备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满足生产需求的检测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