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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应配备一名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保存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3.5.15.3二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5.15.4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对于职工人数超过300人(包括正式职工、外包工、临时工)的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企业应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5.16环境保护和卫生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和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制定合理有效地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制定合理的企业卫生规章制度;
  
  3)企业内卫生状况良好;
  
  4)能采取防粉尘、防有害气体等措施;
  
  5)能采取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措施;
  
  6)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等的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企业的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4.1生产设施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独立的船舶建造厂房、安全的下水设施或能保障船舶安全下水的分包控制手段、足够的室内仓库及加工车间等。
  
  4.1.1生产场所
  
  4.1.1.1室内建造厂房应不低于表12的要求,并应铺有牢固的钢筋混凝土地面。
  
  4.1.1.2厂房周边不应存在可能影响铝合金焊接质量的钢结构加工或焊接。
  
  4.1.1.3厂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及机械通风,且在风雨及潮湿天气下能完全封闭以隔离雨水对铝合金材料焊接质量的影响。
  
  4.1.1.4厂房顶部可采用自然采光材料。
  
  表12: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室内建造厂房最低尺度要求
  
  ┌────────┬────────┬───────┬───────┐
  
  │尺度│Ⅰ类│Ⅱ类│Ⅲ类│
  
  ├────────┼────────┼───────┼───────┤
  
  │长(m) │ 70 │ 60 │ 40 │
  
  ├────────┼────────┼───────┼───────┤
  
  │宽(m) │ 14 │ 10 │ 8│
  
  ├────────┼────────┼───────┼───────┤
  
  │高(m) │ 10 │ 10 │ 10 │
  
  └────────┴────────┴───────┴───────┘
  
  4.1.2室内仓库或加工车间
  
  4.1.2.1应具有独立的室内原材料储藏与堆放仓库,室内面积和净高应不低于表13的要求;应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且仓库布局应满足不同金属种类的材料按不同区域隔离堆放的原则。
  
  表13: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原材料储存或堆放仓库最低尺度要求
  
  ┌─────────┬───────┬───────┬───────┐
  
  │ 尺度 │Ⅰ类│Ⅱ类│Ⅲ类│
  
  ├─────────┼───────┼───────┼───────┤
  
  │面积(㎡)│300 │200 │100 │
  
  ├─────────┼───────┼───────┼───────┤
  
  │净高(m) │ 7│ 7│ 7│
  
  └─────────┴───────┴───────┴───────┘
  
  4.1.2.2应具备独立区域的船体构件、部件预装配与加工室内车间,且其空间不小于表14的要求,并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
  
  表14: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预装配与加工室内车间最低尺度要求
  
  ┌─────────┬───────┬───────┬───────┐
  
  │尺度│Ⅰ类│Ⅱ类│Ⅲ类│
  
  ├─────────┼───────┼───────┼───────┤
  
  │长(m) │40│ 30 │ 20 │
  
  ├─────────┼───────┼───────┼───────┤
  
  │宽(m) │ 10 │ 8│ 8│
  
  ├─────────┼───────┼───────┼───────┤
  
  │高(m) │ 7│ 7│ 7│
  
  └─────────┴───────┴───────┴───────┘
  
  4.1.2.3 应具备独立区域的机电室内生产车间,且其空间不小于表15的要求,并配有适当的通风、照明及起重设备。
  
  表15: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机电室内生产车间最低尺度要求
  
  ┌─────────┬───────┬───────┬───────┐
  
  │尺度│Ⅰ类│Ⅱ类│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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