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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1.5建造方法
  
  3.1.5.1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2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在建造船长>60m船舶时,一般应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在提出有效消除船体应力集中的施工工艺并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建造船舶所属船检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在建造船长<60m的船舶时,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
  
  3.1.5.3二级Ⅲ类、三级Ⅱ类、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整体建造法建造。鼓励采用分段建造法、总段建造法、分道建造法或更为先进的造船工艺进行船舶建造。
  
  3.1.5.4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弯板、肋骨成形、肋板成形、外板成形、折边等作业不允许采用切割成小段拼凑成形。
  
  3.1.6舾装码头
  
  3.1.6.1一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码头。
  
  3.1.6.2二级各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本企业所属的舾装码头或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3三级Ⅱ类和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拥有满足舾装要求的舾装区域(或岸滩),允许租用舾装码头,但应有租用协议书。
  
  3.1.6.4无论是本企业自备还是租用,以上要求的舾装码头、舾装区域(或岸滩)均应具备良好的供水、供电和供气能力。
  
  3.1.7放样设施
  
  3.1.7.1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采用计算机放样。设有计算机放样中心。企业应设有专供肋骨型线1:1放样的平台,该平台应由木板或钢板制成,表面应平整、光滑,应能保证放样质量。
  
  3.1.7.2一级Ⅳ类、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采用计算机放样,允许采用手工进行放样。采用手工进行放样的企业应设有放样间。放样间应设在室内,其面积应能保证展开本企业所生产最大船舶的船长。样板应由不易变形的材料制成。
  
  3.1.7.3二级Ⅱ类、二级Ⅲ类、三级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设有放样间,采用手工进行放样。允许分包给船厂外具有放样能力的分包方完成,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3.1.7.4无论是企业自行放样还是外协放样,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放样间的面积和放样设备应能满足企业的放样要求;
  
  2)具有从事所建造船舶线型放样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适任的技术人员和放样人员;
  
  4)具有有效的检测手段。
  
  3.1.8下料设施
  
  3.1.8.1各类企业具备的下料设施应能满足下料的要求,保证下料的质量。
  
  3.1.8.2一级Ⅰ类、一级Ⅱ类、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100㎡ ;
  
  3.1.8.3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钢质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50㎡ ;
  
  3.1.8.4二级Ⅰ类、二级Ⅱ类、三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50㎡ ;
  
  3.1.8.5二级Ⅲ类和三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30㎡ 。
  
  3.1.8.6三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钢质下料平台,允许使用水泥下料平台,面积不少于20㎡ 。
  
  3.1.9起吊能力
  
  各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满足企业生产的起吊能力。
  
  3.1.9.1一级Ⅰ类、一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00t。
  
  3.1.9.2一级Ⅲ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80t。
  
  3.1.9.3一级Ⅳ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
  
  3.1.9.4二级Ⅰ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0t。
  
  3.1.9.5二级Ⅱ类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有固定起吊能力,固定起吊能力应以龙门吊、高架吊等方式实现,其最大起重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0t。允许采用满足生产要求的流动式起吊设备,流动式起吊设备的单件起吊能力应不低于2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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