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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科工三司[2005]1220号
【颁布时间】 2005-10-13
【实施时间】 2005-10-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0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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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m) │30│ 20 │ 10 │
  
  ├─────────┼───────┼───────┼───────┤
  
  │宽(m) │ 8│ 8│ 8│
  
  ├─────────┼───────┼───────┼───────┤
  
  │高(m) │ 7│ 7│ 7│
  
  └─────────┴───────┴───────┴───────┘
  
  4.1.3下水设施与分包控制
  
  4.1.3.1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一般应具备船台下水滑道或200t以上轨道式下水船排设备。允许采用其它有效且安全的下水方式,但必须经论证或计算。
  
  4.1.3.2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其它有效且安全的下水方式,但必须经论证或计算。
  
  4.1.3.3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允许采用分包的方式进行外协下水,但应与外协单位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书。
  
  4.1.3.4无论是企业自备下水还是外协下水,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采用的下水设施、设备应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3)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并经船检部门同意。
  
  4.2生产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备。非常用设备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加工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
  
  4.2.1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附属于生产设施上的设备:
  
  1)厂房交流电力线路布置合理,并可提供直流转换;
  
  2)建造船台两侧至少可提供10个以上电源(单侧)配电插座;
  
  3)厂房顶部及侧面应具有合适的照明灯具;
  
  4)车间顶部应有至少1台起重天车,Ⅰ类、Ⅱ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单部起重天车起吊能力应不低于15t,Ⅲ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的单部起重天车起吊能力应不低于5t;
  
  5)压缩空气管路及固定空压机应合理布置。
  
  4.2.2固定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固定设备:
  
  1)数控切割设备;
  
  2)半自动切割设备;
  
  3)两台以上车床,其中一台适合3m以上轴加工;
  
  4)至少3.5m宽折板机一台或同等功效的冷作弯板设备;
  
  5)冲床、弯管机各一台,及常用的机加工用具;
  
  6)固定的放样设施、设备(包括木质或金属放样平台及放样手段);
  
  7)装修预加工场地、平台;
  
  8)带吸尘设备的非金属固定锯板机;
  
  9)应急交流发电机至少一台。
  
  4.2.3建造设备及工具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建造设备及工具:
  
  1)TIG/MIG铝合金焊机不少于6台(Ⅲ类企业2台);
  
  2)不锈钢氩气保护焊焊机一台、PVC热焊机一台;
  
  3)带有漏电保护开关电源拖把线20条(Ⅲ类企业10条)以上;
  
  4)手提式铝板电锯2台(Ⅲ类企业1台)、电刨2台(Ⅲ类企业1台)、中型砂轮打磨机2台(Ⅲ类企业1台)、小型砂轮打磨机3台(Ⅲ类企业1台)、小型电动旋转头修焊机8个(Ⅲ类企业4个);
  
  5)各种规格交流电电钻、电池电钻不少于8把(Ⅲ类企业4把);
  
  6)工业用吸尘器2台(Ⅲ类企业1台)、工业电扇4台(Ⅲ类企业1台)、移动式鼓风机3台(Ⅲ类企业2台);
  
  7)板材起吊索具及夹具2副;
  
  8)叉车一部。
  
  4.3计量检测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主要计量器具。非常用计量器具可以固定外协,但应有有效的固定外协合作协议,并能提供外协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的有效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4.3.1计量器具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计量器具:
  
  1)平测量仪2台(Ⅲ类企业1台);
  
  2)15t以上吊式计重表1个(Ⅲ类企业10t以上吊式计重表1个);
  
  3)150kg以上液压试压机1台(Ⅲ类企业100kg以上液压试压机1台)、5㎏~50㎏气压表5个(Ⅲ类企业5㎏~50㎏气压表3个);
  
  4)机加工测量计量器具(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等)3套(Ⅲ类企业1套);
  
  5)油漆厚度测量尺具2个(Ⅲ类企业1个)。
  
  4.3.2检测设备
  
  各类铝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检测设备:
  
  1)提测厚仪、温度测量表、湿度计各1个;
  
  2)电压、电流表、电阻测量表各2个;
  
  3)经认可的机械性能及化学试验分析试验室及其附属的拉力、弯曲等设备、器具(可外协);
  
  4)经认可的无损检测机构及其附属的X光拍片机、超声波探伤机等相关设备(可外协)。
  
  4.3.3计量检测要求
  
  4.3.3.1无论是企业自备还是外协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按规定检验周期定期到经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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