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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烟草科技情报中心,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青州烟草所: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批的《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业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YC0009—93卷烟厂设计规范 该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 卷烟厂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使卷烟厂的工程设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保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体现勤俭建国的精神,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年产10万箱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卷烟厂工程设计。年产小于10万箱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雪茄烟厂、涉外卷烟厂的工程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基建和技改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设计标准、规范。 第1.0.5条卷烟厂工程设计应结合地方的规划和规定进行。 第1.0.6条根据本规范进行卷烟厂工程设计时,应与《卷烟工艺规范》的有关内容相协调。 第1.0.7条卷烟厂的技术改造应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做到整体协调,远近结合,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需要。技术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生产潜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公用设施等。 第1.0.8条工程设计应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慎重地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优先采用国内消化制造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能源、确保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1.0.9条卷烟厂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按表1.0.9计算。 各车间和仓库设计年工作日和日生产班次表 表1.0.9 ------------------------------- 序号|车间名称|设计年工作日(d)|日生产班次|备注 --|------|---------|-----|----- 1|烟叶发酵车间|365|3| 2|制丝车间|306|2|按16h计 3|卷接包车间|306|2|按16h计 4|滤棒成型车间|306|2|按16h计 5|烟草薄片车间|306|2|按16h计 6|烟丝膨胀车间|306|3|干冰法 7|仓库|306|1| 8|机修车间|306|1| ------------------------------- 第1.0.10条卷烟厂生产规模应合理。必须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规模宜以卷烟机能力为计算依据。制丝线生产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协调。 第1.0.11条卷烟厂应综合利用残次烟叶及卷烟下脚生产烟草薄片。年产20万箱及以上的厂宜设烟草薄片车间,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经技经比较后确定。 第1.0.12条年产混合型卷烟10万箱及以上的厂可设专用的白肋烟叶梗分离生产线。 第1.0.13条大中型骨干卷烟厂应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中小型卷烟厂经技术经济比较或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独立的烟丝膨胀生产线。烟丝膨胀生产线的工艺及设备应根据行业政策确定。 第1.0.14条滤嘴烟长度以84mm为计算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厂滤嘴烟比例宜在50%以上。 一个厂的卷烟品种和牌号不宜太多,一条制丝线每班生产不宜超过二个牌号。 第1.0.15条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烟草行业同期同类型厂的平均先进水平。 第二章 工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工艺设计一般包括烟叶发酵车间、制丝车间、卷接包车间、滤棒成型车间、烟草薄片车间、烟丝膨胀车间、中心试验室、仓库、堆场等的工艺部分。 第2.1.2条工艺设计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规模和产品方案进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卷烟》(GB5606~5610)的规定。 第2.1.3条工艺流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减少物耗,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2.1.4条工艺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应不低于同期同类型产品的平均先进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