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1993]第30号
【颁布时间】 1993-06-11
【实施时间】 1993-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第6.3.8条制丝车间密集敷线以及其他高温环境下的导线截面应计及敷设方式、温度系数和排列系数等影响。
  
  第6.3.9条高低压架空线严禁跨越烟叶露天堆场。高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高。低压架空线与堆垛烟包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第四节 人工照明
  
  第6.4.1条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种类一般应有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
  
  第6.4.2条正常照明电源可与动力配电共用一台变压器。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可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自动力电源中引出。值班照明可在正常照明中分出一部分,并应单独控制。
  
  第6.4.3条生产车间照明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60、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
  
  第6.4.4条生产车间和仓库灯具应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物特征、使用要求和光学性能等选择,并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第6.4.4.1条制丝车间照明灯具吊挂超过6m者宜选用装有高强气体放电灯、带反射罩的遮光角符合要求的开启式灯具。
  
  第6.4.4.2条卷接包车间宜选用带有反射罩的开启式荧光灯具。
  
  第6.4.4.3条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除尘室等宜选用防水防尘灯具。烟叶发酵室、贮叶、贮丝柜处的灯具宜有防机械损伤的网罩保护。
  
  第6.4.4.4条烟叶、成品、纸张仓库不应设置高温照明器,白炽灯泡容量不宜超过100W。
  
  第6.4.5条发酵室门口应装设表示室内有人工作的红色指示灯。
  
  第6.4.6条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的照度标准值见表6.4.5。
  
  卷烟厂主要生产车间和场所照度标准值表
  
  表6.4.5
  
  --------------------------------
  
  序号|工作岗位|平均照度(lx)|照明方式
  
  --|-------------|--------|------
  
  1|烟叶发酵室、烟叶预回潮间|10|一般照明
  
  2|烟叶发酵车间风机房|15|仪表处加局部
  
  |||照明
  
  3|真空回潮备料间|50|一般照明
  
  4|真空回潮仪表屏垂直面|100|加局部照明
  
  5|配叶台、切尘解把作业区|100|加局部照明
  
  6|叶梗分离工段|75|一般照明
  
  7|烟丝处理工段|75|一般照明
  
  --------------------------------
  
  8|切丝机出口|150|加局部照明
  
  9|烘丝机出口|100|加局部照明
  
  10|贮叶、贮梗柜|20|一般照明
  
  11|贮丝房|20|一般照明
  
  12|电控柜、控制屏垂直面|100|加局部照明
  
  13|喂丝机|75|一般照明
  
  14|卷接包、滤棒成型机组|150|一般照明
  
  15|卷接包车间走道|50|一般照明
  
  16|装箱、成品输送带|50|一般照明
  
  17|烟草薄片车间|75|一般照明
  
  18|烟丝膨胀车间|75|一般照明
  
  19|仓库|10|一般照明
  
  20|凡需仔细观察、检测、操作处|100~150|加局部照明
  
  --------------------------------
  
  第6.4.6条生产车间照度计算宜采用利用系数法,维修系数应采用0.7。
  
  第6.4.7条生产车间照明电源宜由低压配电屏专线供电;当与动力配电共用时,必须在进车间后加设与动力配电分开的照明总开关,并宜装设照明电能表。
  
  第6.4.8条卷烟厂其它特殊场所的照明作如下规定:
  
  第6.4.8.1条大型烟叶露天堆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作业照明外,宜设警卫照明。
  
  第6.4.8.2条烟叶仓库内正常照明不应选用诱虫性强的光源,但应装设双管的能上下移动检查虫害的诱虫灯。
  
  第6.4.8.3条技术夹层及上人的车间吊顶应设检修照明及电源监视信号,其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第6.4.9条真空回潮机、回潮机、烘丝机、梗丝膨化塔等大型金属筒体的设备内部检修照明电压应采用12V。
  
  第6.4.10条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仓库配电箱应单独设置,并装于仓库值班室或库房外。库内配线宜采用钢管敷设。
  
  第6.4.11条生产车间及烟叶、成品、纸张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的照明导线腚采用铜芯。
  
  第五节 仪表和控制
  
  第6.5.1条卷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