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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1993]第30号
【颁布时间】 1993-06-11
【实施时间】 1993-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第4.2.4条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应结合地形合理确定设计标高,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第4.2.5条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方位,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第4.2.6条厂区出入口的设置应结合城市道路规划和人货分流原则合理确定。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应进行全厂运输计算和设计。厂区主要道路应形成环形,道路型式应因地制宜地进行选择,宜采用城市型。原料、成品运输及主要人流的道路应采用双车道。路面应光洁并有足够的强度。
  
  第4.2.7条新建厂总平面的建筑系数宜为35%~42%,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扩建厂的建筑系数宜为40%~47%,绿化系数不宜小于8%。
  
  第4.2.8条厂区的管网设计应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互相协调。
  
  第五章 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卷烟厂生产厂房、仓库宜采用大体量、大面积、适应性强的建筑体型。
  
  第5.1.2条层数、层高、吊顶的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5.1.2.1条层数
  
  主厂房(指制丝车间和卷接包车间共用的厂房,下同)以一至二层为宜,一般不宜超过四层。
  
  第5.1.2.2条层高
  
  (1)主厂房层高
  
  制丝车间:地面至主梁底净高宜为6.0~6.5m。
  
  卷接包车间:有吊顶时,地楼面至吊顶底净高宜为4.0~4.5m。
  
  无吊顶时,地楼面至主梁底净高,不宜大于5m。
  
  (2)烟草薄片车间:层高4.0~4.5m(局部层高6.5~7.0m)。
  
  (3)烟叶发酵车间:地楼面至顶棚底净高宜为4.0~4.5m。(人工堆包取下限,机械堆包取上限)。
  
  (4)烟叶仓库:地楼面至梁底净高宜为4.0~4.2m。
  
  (5)单独设置的成品周转仓库:4.5~4.8m。
  
  (6)单独设置的纸张材料仓库4.5~4.8m。
  
  (7)单独设置的烟叶醇化间:3.8~4.2m。
  
  第5.1.2.3条吊顶
  
  (1)制丝车间不应设吊顶。
  
  (2)单层或设在顶层的卷接包车间和其它有空调要求的生产车间可设吊顶。
  
  (3)需保温的吊顶应进行防结露计算,材料要满足生产的防火要求。
  
  (4)吊顶上的夹层应满足安装检修及通风的要求。
  
  第5.1.3条跨度、柱距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5.1.3.1条多层主厂房跨度宜为12.0~13.0m,有条件时跨度可适当放大。柱距宜为6.0~8.0m。
  
  第5.1.3.2条多层烟叶仓库跨度宜为6.0~9.0m,柱距宜为6.0m。
  
  第二节 建筑防火
  
  第5.2.1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及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第5.2.2条生产厂房、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5.2.2-1和表5.2.2-2的要求。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1
  
  ------------------------------
  
  建筑|最多允|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耐火等级|许层数|单层|多层|高层
  
  ||------|------|-------
  
  一级|不限|不限|6000|3000
  
  二级|不限|8000|4000|2000
  
  ------------------------------
  
   烟叶发酵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表
  
  表5.2.2-2
  
  @/表@
  
  ------------------------------------
  
  建筑|最多|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
  
  耐火|允许|单层|多层|高层
  
  ||--------|----------|--------
  
  等级|层数|每座建筑|防火|每座建筑|防火间隔墙|每座建筑|防火
  
  |||间隔||||间隔
  
  |||墙||||墙
  
  ----|--|----|---|----|-----|----|---一、二级|不限|6000|1500|3000|1000|2800|700
  
  ------------------------------------@/表@
  
  第5.2.3条生产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距离,单层厂房不应超过80m,多层厂房不应超过60m,高层厂房不应超过40m,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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