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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办[1993]第30号
【颁布时间】 1993-06-11
【实施时间】 1993-06-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29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卷烟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第2.5.5条车间宜设存放时间为4~6h的滤棒贮存间,并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6条滤棒成型工段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2.5.7条滤棒气力输送机宜设置在滤棒成型车间内。
  
  第2.5.8条滤棒成型机应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当需引进时,应讲究经济效益,并与国产原辅材料相适应。
  
  第2.5.9条选用滤棒成型机时,不宜选用附带的空气压缩设备。
  
  第2.5.10条一个工程中的滤棒成型机宜统一型号。
  
  第2.5.11条滤棒成型机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第2.5.11.1条滤棒成型机设备综合系数宜为80%~85%。
  
  第2.5.11.2条设备年生产能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年生产能力=设备公称能力×设备综合系数×年作业时间
  
  第2.5.11.3条设备台套计算应按下列公式:
  
  设备台套=年滤棒需要量/设备年生产能力
  
  第六节 烟草薄片车间
  
  第2.6.1条烟草薄片的原料是残次烟叶、烟梗、烟末和卷烟下脚料。应将来料分级分批筛选成合格原料。
  
  第2.6.2条烟草薄片车间由原辅材料的预处理和成型二个工段组成。
  
  第2.6.3条烟草薄片车间宜布置在制丝车间附近。
  
  第2.6.4条烟草薄片生产工艺宜采用稠浆法或辊压法;中小型烟厂宜采用辊压法;采用造纸法生产工艺时,应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
  
  第2.6.5条有腐蚀性的液料(如磷酸液料等)应设单独的贮存间。
  
  第2.6.6条烟草薄片原辅材料的贮存量宜按7d的生产量计算,并应将不同等级的原料分别堆放。
  
  第2.6.7条辊压法烟草薄片生产线宜按“品”字型布置。
  
  第2.6.8条梗签、烟末等粉碎前应设除砂、除铁、除杂装置。
  
  第2.6.9条原辅材料预处理工段由定量、粉碎、配比混合等工序组成。
  
  第2.6.10条粉碎后物料宜采用气力输送至贮料罐。
  
  第2.6.11条液料配制系统中应采用计量泵供料,系统宜布置在混合工序附近。
  
  第2.6.12条成型工段由压制、干燥、冷却、分切等工序组成。
  
  第2.6.13条干燥宜采用箱式远红外线干燥方式。
  
  第2.6.14条主要工艺设计参数。
  
  第2.6.14.1条来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料不混级,辅料符合工艺指标
  
  (2)水份不大于12%
  
  (3)含砂率不大于1%。
  
  第2.6.14.2条工艺设计参数符合下列要求:
  
  (1)配比定量偏差:(采用容积式定量器时):
  
  烟末不大于3%
  
  烟梗不大于5%
  
  CMC不大于1%。
  
  (2)混合后水份偏差不大于1%。
  
  (3)产品指标:
  
  水份:薄片烟丝13±0.5%,薄片15±0.5%
  
  厚度:0.12mm
  
  薄片烟丝尺寸(长×宽)50mm×0.8mm
  
  成品率大于85%。
  
  第2.6.15条设备选型应优先选用国产先进可靠的设备,比选择优宜按下列内容。
  
  (1)主要工艺指标
  
  (2)结构性能(包括标准化、统一化、通用化程度)
  
  (3)能耗和噪声
  
  (4)机电一体化水平
  
  (5)操作和维修
  
  (6)价格和占地面积
  
  (7)设备的成套性。
  
  第2.6.16条薄片生产线宜采用分段集中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作为工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布置在操作维修方便的地方。
  
  第2.6.17条薄片生产线综合系数不应小于70%。
  
  第2.6.18条车间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紧凑合理,流程通畅,操作维修安全方便,应有必要的人行和运输通道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为文明生产创造条件。
  
  第2.6.19条薄片车间面积可参照下列数据(不包括辅房面积):
  
  (1)180kg/h:400平方米
  
  (2)300kg/h:700平方米
  
  (3)车间长度应大于30m。
  
  (4)车间层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和操作要求。
  
  第2.6.20条车间内的除尘器应单独布置在除尘机房内。
  
  第七节 烟丝膨胀车间
  
  第2.7.1条膨胀烟丝装置的能力,应根据卷烟生产规模和膨胀烟丝的加入量确定。
  
  第2.7.2条膨胀烟丝工艺宜采用干冰膨胀法。
  
  第2.7.3条烟丝膨胀车间由原料处理、再回潮、膨化处理、回潮、贮存等工序组成。
  
  第2.7.4条膨胀烟丝线中的原料处理部分宜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也可设置独立的原料处理装置。
  
  第2.7.5条当采用氟利昂G—13C膨胀法时,其原料处理应利用制丝生产线作为旁线设置,其膨胀装置宜布置在制丝车间内或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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