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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 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 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满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施,严格纪律,严密组织警戒警卫,确保人员和装备安全。 (三)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四)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五)轻武器通常随身携带,也可以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辆、火炮、机械应当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履带车辆应当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六)炸药、弹药、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应当设有消防设备、器材,并加强警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