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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2002)

[接上页]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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