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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