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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2002)

[接上页]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 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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