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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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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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