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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2002)

[接上页]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按照有关规定,保守军事设施秘密。
  
  第一百八十条 部队应当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十章 值班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军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维护内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营和团以上部队、院校建立首长值班制度。
  
  (二)团以上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通常分别建立机关值班制度。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可以与作战值班合一。
  
  (三)营、连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停机坪、机房、库房、厨房等,建立专业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舰(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队建立值班分队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值班分队由团以上部队或者单独驻防的营根据上级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值班分队受值班首长领导。值班分队必须熟悉战备方案,保持战斗准备;进行训练或者其他活动不得远离驻地,保证一声令下,立即行动。
  
  第二节 值班人员一般职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值班首长
  
  值班首长,由本级首长轮流担任,受上级值班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掌握敌情动向和本部队(分队)的战备状态。
  
  (二)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使其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不间断指挥。
  
  (三)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分队),抗击敌人的突然袭击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
  
  (四)维护部队(分队)的生活秩序,监督日常军事勤务活动。
  
  (五)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六)检查本级和下级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部队(分队)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关值班员
  
  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的机关值班员,由各机关直接首长指定的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值班首长所在位置和所属部队(分队)的位置以及活动情况。
  
  (二)了解敌情和环境情况,及时准确地接收上级发出的警报,检查、督促部队(分队)按照规定行动。
  
  (三)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四)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部队和有关人员,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部队遵守安全规定,将部队一日活动情况,综合报告值班首长和上级值班员,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六)接待因公来队的人员。
  
  作战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师级以下部队司令部值班与作战值班合一时,值班员同时履行机关值班员一般职责和作战值班员职责。
  
  师以上机关业务部门值班的组织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无条例规定的,由总部、军区、军兵种首长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营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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