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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二)(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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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值班员,由连长轮流担任,受营首长领导,负责全营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报告,并根据营首长的指示处理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连值班员
  
  连值班员,由排长轮流担任,受连首长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了解全连活动情况以及周围环境情况。
  
  (二)督促全连人员保持规定的战斗准备。
  
  (三)接收和按照规定发放警报,并监督执行。
  
  (四)维护连队的生活秩序和军容风纪。
  
  (五)按照连首长指示派遣公差勤务。
  
  (六)检查临时外出人员离队、归队情况。
  
  (七)检查连队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八)负责全连人员集合时的整队、清点人数和带队。
  
  (九)领导连值日员、厨房值班员以及其他专业值班(值日)员,监督卫兵履行职责,安排查铺查哨人员。
  
  (十)负责填写《连队要事日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连值日员
  
  连队集中驻防时,应当指派连值日员。连值日员由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一般职责: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军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专业值班、值日员
  
  专业值班(值日)员的指派和职责:车场、炮场、机械场值班员按照本条令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厨房值班员按照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停机坪、库房、医疗部门等各种专业值班人员的指派和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舰(船)艇值日、值更的组织和人员职责,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一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记,对发生的重要问题及其处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值班人员因事离开值班岗位时,必须有代理人,并将自己所去的地点和时间,报告上级值班员或者首长。
  
  团(旅)和分队的值班(值日)人员,应当佩带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总参谋部制定式样,军区、军兵种制发。
  
  第三节 交接班和换班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各类值班、值日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长和机关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并进行,每日组织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每周组织一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时双方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认真交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值班簿上签字。
  
  连值班员交接班,由连首长组织;连值日员和其他专业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连值班员组织。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值班部队(分队),应当定期组织换班。换班时间,由团以上单位首长规定。换班后,接班部队(分队)首长向上级首长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交接班和换班时,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以交班人员为主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再交接班或者换班。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担任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和部队(分队),值班结束,通常应当补假。
  
  第十一章 警卫
  
  第一百九十五条 部队首长必须严密组织警卫,教育警卫人员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驻地情况以及警卫目标的性质、数量,周密部署警卫任务。
  
  (二)警卫任务通常分别下达给就近的分队;如驻地集中,团(营)可以组织卫兵队。卫兵队的派遣、换班和具体实施方法,由团(营)首长规定。
  
  (三)组织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首长现地勘察,规定哨位位置、警卫任务和联络信号,并提出要求。
  
  (四)单独驻防的连以上单位,应当设置营门卫兵,必要时应当设复哨。哨位应当设有岗亭、通信和报警等设备。
  
  (五)经常检查执行警卫任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担负警卫任务的分队,应当认真进行警卫勤务训练,严格履行职责。分队首长根据规定的警卫任务和要求,组织警卫勤务,并使分队全体人员明确以下事项:
  
  (一)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环境情况。
  
  (三)领班员和卫兵的派遣顺序。
  
  (四)卫兵守则和联络信号。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的处置、报告方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担负哨所、营门、车(炮、机械)场、阵地、发射场、机场(库)、码头等场所和武器、军械、油料、毒剂等重要仓库警卫任务的卫兵,必须配带枪支、弹药。担负其他场所警卫或者执行临时警卫任务的卫兵,是否配带枪支、弹药,由团以上单位首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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