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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条 卫兵每次执勤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小时,严寒或者炎热时,适当缩短时间。 第二百零一条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和士兵骨干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卫兵队的领班员受卫兵队队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位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执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仪容和武器弹药。 (三)必要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验枪。 (四)检查卫兵执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二百零二条卫兵受领班员领导。卫兵一般守则: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守岗位,武器不得离身,严禁无故将子弹上膛。 (四)精神饱满,姿态端正,不得有任何影响卫兵形象和警卫任务的行为。 (五)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 第二百零三条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卫兵执勤中,对所遇情况以及处置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百零四条营门卫兵,应当检查出入营门人员的证件和军容风纪,必要时还应当检查携带的物品;指引客人和来队亲属到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机动车辆出入营门;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班员。 第二百零五条警卫机场(库)和车场、炮场、发射场、仓库等卫兵的特别守则,由部队首长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警卫舰(船)艇武装更的特别守则,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卫兵队队长通常由排长担任(人数少的卫兵队,可以由班长担任),受团值班首长领导(由营组织的卫兵队受营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了解警卫目标的性质和特点,熟悉哨位位置和联络信号。 (二)检查卫兵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接到卫兵报告或者信号时,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四)听到警报或者接到命令时,立即按照团值班首长(营首长)的指示行动。 第十二章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勤人员、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伤病员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维护军队的荣誉。 第二百零八条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