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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改善伙食,注意饮食卫生。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八)临时挖掘的厕所应当距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当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九)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当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暑、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 第二百七十九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应当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者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账目,检查遵守群众纪律情况,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九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各级首长、机关以及全体军人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各级必须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改进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三条 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八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军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和安全教育,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八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八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做好经常性的预防工作,重点预防车辆事故和季节性多发事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案件的发生。 第二百八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以及隐情不报者,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百九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节 常见事故预防 第二百九十一条 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得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应当严密组织。单车应当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应当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应当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应当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