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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0]102号
【颁布时间】 2000-06-15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规定了机动车辆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合格的驾驶员是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
  
  二、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
  
  三、本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名式,未列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由本条款列名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价意外撞击。这里的碰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载运货物(当车辆装载货物不符合装载规定时,须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车与货即视为一体,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造成的本车损失。同时,碰撞应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的人为划痕不属本保险责任。
  
  2、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3、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4、爆炸: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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