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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0]102号
【颁布时间】 2000-06-15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接上页]

  本条规定了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的处理方法。
  
  一、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
  
  二、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已赔偿,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缺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的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一、本保险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二、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违章载货是指所载货物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长度、宽度、高度等。凡由于违章搭乘或违章载货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五、核定载客数指机动车辆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六、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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