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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0]102号
【颁布时间】 2000-06-15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接上页]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事故。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凡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例如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乡间小道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故。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但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二、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三、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四、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五、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六、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列举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
  
  二、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
  
  三、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
  
  四、轮胎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轮胎的单独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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