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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依据。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原则上新车按第一种方式承保,旧车可以在三种方式中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 本条所称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的确定方式。选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补偿的最高限额。 一、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二、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几个档次:例如,六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主车和挂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是由挂车引起的,均视同是由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本条规定了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履行的手续。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需要变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合同内容的,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的内容在保险人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与保险费率的关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期限通常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应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期限和短期月费率的对应关系应以各险别的保险期限而确定。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解除时,除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应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计收已了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并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本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保险单及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资料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对加重部分的赔偿不予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