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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0]102号
【颁布时间】 2000-06-15
【实施时间】 2000-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51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2000)[失效]

[接上页]

  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损坏而引起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五、地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影响地面而发生震动的现象。无论地震使保险车辆直接受损,还是地震造成外界物体倒塌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轻过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的供油。
  
  七、高温烘烤:无论是否使用明火,凡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的加热、烘烤升温的行为。
  
  八、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保险车辆行驶时,车上货物与本车相互撞击,造成本车的损失。
  
  九、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两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由于翻倒造成的车辆损失。
  
  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修理后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而继续使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
  
  十一、自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燃是指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车漏油或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
  
  十二、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十三、玻璃单独破碎:指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破碎。玻璃包括风挡玻璃、车窗玻璃。
  
  十四、保险车辆在停放或行驶的过程中,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员继续启动车辆或利用惯性启动车辆;以及车辆被水淹后转移至高处,或水退后未经必要的处理而启动车辆,造成的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造成本条列举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破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按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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