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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01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目录
  
  概要
  
  第一章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宗旨
  
  国际社会认可《核心原则
  
  迅速实施《核心原则》的国际呼声
  
  对《核心原则》实施状况的初步评价
  
  评价方法需要统一
  
  评价方法的使用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评价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 评价是否符合《核心原则》要求的标准
  
  附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编制的评价报告的结构和撰写方法
  
  前言
  
  逐条评价
  
  报告主体
  
  监管当局意见
  
  概要
  
  概要
  
  1.《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已成为审慎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全球性标准。大多数国家赞同《核心原则》并宣布了实施意向。作为全面实施的第一步,应对各国遵守《核心原则》的现状进行评价。评价应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为政府当局和银行监管部门制定改进措施提供依据。这种评价既可由各国自己做,也可由本国以外的各类实体进行。
  
  2.巴塞尔委员会本身因缺乏人力物力,已决定不从事这种评价,但可通过其它方式,特别是以咨询和培训的方式提供帮助。委员会成员还可参加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地区性开发银行、地区性监管组织和私人咨询机构组织的评价团。同类组国家“交叉检查”也是可以的,即由一国监管专家对另一国进行评价。
  
  3.为使评价客观和尽可能一致,对是否达到《核心原则》要求应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对《核心原则》的解释可能迥然不同,而不正确的解释会导致各国的评价不一致。
  
  4.鉴此,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年10月的会议上提出编制一份文件,用于评价《核心原则》的实施状况。这份文件由一个专门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成。工作组在起草文件过程中,还征求了《核心原则》联络小组的意见。联络小组由十国集团和非十国集团的高级监管人员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代表组成。
  
  5.文件的结构如下。第一章概述制定《核心原则》的背景,说明及时和有关效实施《核心原则》的必要性。这一章还阐述了进行评价的各项条件以及应考虑到的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6.第二章就评价本身以及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提出了几项基本考虑。文件指出,评价人员必须能够接触到相关信息,同时又不违反法律对监管人员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评价人员还必须能够接触各类机构和专家。这一章强调,评价工作必须考虑到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法律、审慎监管条例、监管指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实施和未实施监管决定的证据。这一章还强调,对实施《核心原则》来说,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能力、资源和决心十分重要。
  
  7.第三章逐条详细讨论《核心原则》,列出与遵守《原则》有关的所有重要标准。文件使用两级标准,即“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一个国家必须普遍具备必要标准所指的那些要素,该国的监管才能视为有效。附加标准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各种要素,是各国努力的目标。必要标准是根据《核心原则》文件(1997年9月)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制定的,附加标准基本上也是这样。工作组在起草过程中中尽量避免引入新的概念和解释,但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附加标准方面,语言和内容可能都比以前的文件更明确或更详细。
  
  8.要做到全面符合一条《原则》的要求,一般来说必须达到必要标准,不能有大的差距。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国能够表明,它通过其它方式达到了《原则》的要求。相反,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达到必要标准未必就达到了《原则》的目标。因此,为使《核心原则》覆盖的银行监管被视为有效,可能还需要所谓附加标准以及或者其它措施。
  
  9.为了提供一个样本,巴塞尔委员会以附录的形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评价各国遵守《核心原则》现状时采用的报告格式列后。
  
  10.委员会认为,本文件的制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经验的增加,将不断对文件进行提炼,并根据监管标准和程序的变化对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因此,有必要定期更新本文件。
  
  第一章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宗旨
  
  1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机构合作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国际金融界评价银行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提供了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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